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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匀经典案例

本所刑事犯罪案件律师辩护成功案例

时间:2020-03-20 18:17 来源:贵州黔匀律师事务所 点击:

莫某、吴某、陆某、骆某等人恶势力集团犯罪案件辩护


【关键词】:
恶势力集团犯罪、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成功辩护。
【公诉机关控诉简介】:
2016年底,被告人莫某等人以“XX家族”为其犯罪集团的名称,通过快手直播平台及微信,纠结部分社会闲散人员和未成年人假如,在xx市形成以莫某为首,被告人吴某、骆某、陆某、冉某等人较为固定的骨干成员,以被告人王某、张某等人为积极参加者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在都匀市共同多次故意事实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惯常恶势力实施的犯罪活动,扰乱社会秩序,给社会生活带来恶劣影响。
【办案简介】
2018年,我所接受被告人陆某家属的委托,并指派林安顺律师作为其刑事犯罪的辩护人,进过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以及审判阶段,时长9个月的办理,以及2天的庭审,最终取得成功的辩护。
本案最初公安机关只是认定为普通的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案件,但是为了响应国家政策,公诉机关认为他们的行为符合了恶势力犯罪的行为,因此案件定性为恶势力集团犯罪。同时,陆某为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共同参与恶势力犯罪行为,并从重处罚。
经过律师的辛苦努力,最终有效的为陆某进行了辩护,将陆某的身份由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辩为“骨干成员”,同时获得较轻的量刑处罚。
【法院判决内容】:
经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最终判决:被告人陆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五年零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相对于首要分子被判处十一年,并处罚金的被告人来说,被告人陆某算是成功减轻刑罚。在最后宣判的当庭以及后期律师会见他的过程中,被告人陆某表示已经很满意这样的量刑,同时表示今后会好好做人,服务社会。
【法院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2条第一款、第293条第一款、第25条第一款、第26条、第26条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条、第6条、第8条。
 
                                承办人:林安顺律师
                                联系电话:18722802947

 
 
 
 
 

韦某涉嫌强奸罪一案辩护

【关键词】:
强奸、猥亵行为,未成年人、成功辩护。
【公诉机关控诉简介】:
2018年3月24日,被害人韦X(未成年人)因之前与朋友莫某在被告人韦某家中过夜时耳机遗落在韦某家中后,通过微信约韦某在平塘县某镇吃粉,顺便叫韦某把耳机拿来还给自己。韦某驾驶自己的白色轿车在约定的地点见面后,韦某邀约韦X前往xx处玩耍,韦X答应并坐在副驾驶位上。之后,韦X坐在正驾驶位上开车,在学开车的过程中,被告人韦某见韦X穿着比较性感,产生了想与韦X发生性关系的想法,最终对韦X实施了该行为,造成韦X的人身权益损害以及精神创伤。报警以后,韦某也到公安自首,公安机关以强奸罪立案侦查。
【办案经过简介】
2018年,我所接受被告人韦某家属的委托,并指派本所林安顺律师作为韦某涉嫌强奸罪一案的辩护人,经过会见被告人征求当事人的辩护意见,以及到检察院阅卷,提供案件的审查起诉阶段的律师辩护意见书。尽管强制猥亵的罪名没有采纳,但是公诉人认可并采纳了犯罪未遂、坦白、自首的辩护意见。
本案涉嫌强奸未成年人,属于加重情节,但是最终取得受害人的谅解,并同意被告人轻判的意见。因涉嫌隐私,法院不公开开庭,经过法庭的庭审辩护,并提供了有效的辩护意见,最终平塘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犯强奸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被告人当庭悔罪认罪,并接受法院的判决,承诺好好做人。
【法院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第一款、第61条、第62条、第63条、第24条、第67条、第72条、第73条。
 
                               承办人:林安顺律师
                             

 
 
 
 
 
 
 
 
 
 
 
 
 
 

王某、罗某荣、罗某国、罗某华、沈某、王某志等人涉嫌妨害公务罪一案辩护

【关键词】:
农村殡葬改革、妨害公务罪、缓刑、成功辩护。
【公诉机关控诉简介】:
2019年1月28日,贵定县某镇村民王某文过世,该村村委会、某镇政府相关工作人员多次到王某文家进行宣传动员,王某文家属及其他村民态度强硬并表示拒不配合执行火化和集中安葬。2019年1月31日某镇政府针对王某文家属可能实施暴力阻碍殡葬改革的趋势制定应急处置预案,由综合执法局、公安局、民政部门参与执法。2019年2月1日下午18时,某镇政府工作人员及综合执法局工作人员在该村依法处置殡葬改革时遭到死者王某文家属、寨里人员等几十人进行阻碍,因可能引发群体纠纷,故某镇请求公安机关到场处置。2019年2月1日23时,某镇政府工作人员再次对殡葬改革事宜进行协调处理时,被告人王某、罗某荣、罗某国、沈某、王某志、罗某华等人采用扔石头、酒瓶的方式暴力袭击在场的执法人员,导致公安民警、综合执法局工作人员多人不同程度受伤。
公司机关以妨害公务罪起诉至贵定县人民法院。
【办案经过简介】
2019年,我所接受被告人罗某华的委托,并指派本所林安顺律师作为其涉嫌妨害公务罪一案的辩护人。因当事人犯罪情节比较轻微,被取保候审,通过与当事人沟通以后,征求他的辩护意见。经过法院阅卷以及与法官的探讨,并为当事人在庭审上进行举证质证,同时提供最轻的辩护意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罗某华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本案的辩护,达到当事人的意愿,同时取得了缓刑的判决。
【法院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7条第一款、第五款,第25条,第67条第一款、第三款,第72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73条第二款、第三款,第61条。
 
                               承办人:林安顺律师
 

 
 
 
 
 
 
 
 
 
 
 

廖某、胡某、李某、王某玲、曾某、王某6人涉嫌诈骗罪一案辩护

【关键词】:
网络游戏币、诈骗罪、侦查阶段、成功辩护。
【公安机关侦查情况简介】
廖某、胡某、李某、王某玲、曾某、王某6人是一家网络公司的员工,专门开发网络游戏以及网络相关的其他产品,并在网上进行销售。2019年3月受害人杨某在玩游戏的过程中,通过第三方购买6个嫌疑人公司开发的游戏币,并进行交易。受害人杨某支付3000元的游戏币费用以后,第三方迟迟没有交付游戏币,引发本案。
尽管本案涉嫌人数众多,而且犯罪金额刚好达到诈骗罪的立案起点,因此都匀市公安局以诈骗罪立案侦查,并对5个嫌疑人进行刑事拘留,关押在都匀市看守所。其中有一人在逃,并逃至国外,最终回国自首。
【办案经过简介】:
2019年,我所接受6个嫌疑人家属的委托,根据法律规定,同案犯侦查阶段的律师委托的办案规定,我所按照要求指定律师为6嫌疑人进行侦查阶段的律师辩护,其中本案的王某由林安顺律师负责侦查阶段的刑事辩护并提供法律帮助。
经过会见嫌疑人王某,并与公安机关办案人员交流,同时取得受害人谅解,并退还赃款。除此之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提供侦查阶段的法律意见书,最终公安机关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并撤销该案的侦查,本案嫌疑人被释放。
【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
 
                                 承办人:林安顺律师

 
 
 
 
 
 
 
 
 
 
 
 
 
 
 
 

孟某、张某涉嫌盗窃罪一案辩护

【关键词】:
汽车燃油、偷换燃油、加油站、盗窃、成功辩护。
【公安机关侦查情况简介】:
本案犯罪嫌疑人孟某、张某系某燃油公司的员工,孟某是燃油运输押运员,在张某与孟某的配合下,完成运输的过程中的燃油偷换,将低浓度或者价格低的燃油装入价格高的然后灌中,运到各个加油站进行销售,获取利益,最终被加油站的人员举报,并已送都匀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同时都匀市公安机关以盗窃罪对嫌疑人进行刑事拘留。
【办案经过简介】:
2018年,我所接受孟某家属的委托,并指派本所林安顺律师作为孟某涉嫌盗窃罪一案的侦查阶段的辩护律师。接受委托以后,经过会见嫌疑人孟某,并了解相关的案情,同时及时与公安机关进行沟通,并提供侦查阶段的法律意见以及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最终公安机关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同时对嫌疑人孟某进行取保候审,取得本次侦查阶段的成功辩护。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6条、第67条、第68条。
 
                                     承办人:林安顺律师








 

余某涉嫌诈骗罪一案辩护



【关键词】:
工程信用金、独山项目、合同诈骗、成功辩护。
【公安机关侦查情况简介】:
本案犯罪嫌疑人余某,因收取他人的独山项目工程的信用金以后,项目未施工,同时不予退还工程信用金,受害人到公安机关报案之后案发。
因余某生活在都匀市,受害人在都匀市报案,并由都匀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同时将余某刑事拘留。
【办案经过简介】:
2019年,我所接受余某家属的委托,并指派本所林安顺律师作为余某侦查阶段的刑事辩护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
经过会见余某,而且多次与公安机关办案人员交谈关于本案的办理,同时余某的家属同意退还本案的工程信用金,并取得受害人的谅解,最终公安机关采纳了律师的法律意见,决定撤销案件,释放嫌疑人余某,本案成功辩护终结。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0条。
 
                                   承办人:林安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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